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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完善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诉讼事务的管理规则和程序,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诉讼案件,适用本制度。三、定义
(一)需求部门,指涉及法律诉讼的集团内部门、公司、人员。
(二)财务部门,指集团负责财务管理的一级或二级部门。
(三)法务部门,指集团负责法律支持的一级或二级部门。
(四)诉讼,指由法定裁定机关进行的对公司权利义务进行判断与处置的活动,包括法庭诉讼、仲裁裁决、复议、听证、执行,等。
(五)审计部门,指集团负责法律支持的一级或二级部门。四、职责
(一)需求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提出诉讼需求;
2、共同确认诉讼目标;
3、提供诉讼证据资料;
4、参与案件讨论;
5、参与诉讼;
6、负责与纠纷相对人的协商和解工作。
(二)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支付诉讼费用。
2、审核外聘诉讼事务律师的合同价格。
(三)法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诉讼管理制度;
2、审查需求部门诉讼需求合理性;
3、共同确认诉讼目标;
4、参与诉讼或监督外委律师参与诉讼;
5、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对案情进展进行合理判断;
6、编写诉讼方案报告;
7、管理外委律师;
8、参与诉讼。
(四)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对案件的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五、程序
(一)账户查封
1、法务部门因诉讼发现公司账户存在被查封可能性的,应告知财务部门账户查封风险。
2、财务部门发现公司账户被查封的,应通知法务部门账户被查封情况,并告知查封账户的单位。
3、法务部门了解查封原因后,应向财务部门、案件主要经办部门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
4、财务部门无法了解查封招呼单位的,法务部门应在接到诉讼资料后,向财务部门、案件主要经办部门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被动应诉
1、需求部门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函,将诉讼信息报送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应通知需求部门,了解纠纷情况。
2、需求部门所报送诉讼信息应包含如下内容:
案件纠纷缘由;
需求部门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费用支付/收取情况;
合同主要约定事项;
(三)主动诉讼
1、需求部门在发生下列事项后,可通过工作联系函,请求法务参与诉讼:
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追偿财物;
需求部门其他需要法务参与的诉讼事务。
2、法务部门在收到需求部门主动发起诉讼的请求后日内,要求需求部门提供基础证据,并根据基础证据在日内完成诉状拟定。
3、法务部门将诉状、起诉相关委托文书等资料交需求部门后,由需求部门完成用印事宜。
4、需求部门在完成诉状等资料用印后,独立完成立案与缴付诉讼费工作,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交法务部门。
5、需求部门线下立案存在困难的,可要求法务部门指导完成立案事务。法务部门应指导需求部门在网络系统中完成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完成后,需求部门应完成缴付诉讼费工作,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交法务部门。
(四)法务参加诉讼
1、法务在接到诉讼信息后,应首先根据案情,梳理法律关系,分析案件难点。
2、法务在对案情作出梳理后,原则上应通过诉讼案件方案流程,向公司汇报处理方案,并经审批,但以下案件除外: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非群体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单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额超过万元的,仍应汇报处理方案;
劳动人事纠纷;
诉讼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纠纷;
2.4诉讼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公司对外欠款纠纷。
3、前款除外案件,法务部门可自行决定应诉思路及方案,但涉及外委律师参与的,仍应向公司汇报外委律师的工作方案。
(五)外委律师参加诉讼
外委律师参与诉讼的,由法务部门制定外委律师工作方案,报公司后,参照《外部律师管理制度》执行。
(六)证据准备
1、法务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在收到诉讼信息后天内完成证据清单制作。
2、法务部门在制作证据清单后,应需求部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天内完成证
据收集。
(七)法务部门和外委律师应专业、勤勉、尽职的完成诉讼事务。
(八)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需求部门可随时向法务部门咨询,并从业务处理角度提供意见。需求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行业标准等负责;法务部门对案件的程序、法律要件等负责。
(九)在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相对人达成和解的,由需求部门进行请示流程报批,法务部门在和解请示中应提出意见,供审批。
(十)案件审判程序完成后,法务部门或需求部门认为有必要进入下一个审判程序的,应再次公司汇报下一阶段诉讼方案。法务部门与需求部门对诉讼进展有不同认识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十一)案件终结后,公司需支付费用的,需求部门应依据司法文书,完成请款支付。
(十二)案件终结后,法务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送案件资料。移送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十三)监督与检查
1、审计部门有权对法务部门、外委律师的诉讼案件工作进行案件中的监督,以及结案后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法务部门工作未达到专业、勤勉、尽职标准的,有权督促限期整改。
2、审计部门对法务部门或外委律师的工作无法进行判断时,可寻求外委律师或法务部门的意见。
3、法务部门对需求部门的资料提供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并督促完成。
4、需求部门对法务部门、外委律师的诉讼情况,可提出不同的业务处理意见。法务部门、外委律师应慎重考虑需求部门意见,如有分歧的,法务部门应通过诉讼案件方案流程,报公司审批。
5、法务部门发现需求部门通过和解,损害公司利益的,有权进行阻止,并向审计部门报备。
六、奖惩方式
(一)员工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根据情节给予罚款、降职、降薪的处罚,并可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2、在办理案件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
3、在办理案件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
4、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5、其他违反专业、勤勉、尽职的要求的行为。
(二)员工违反前款规定,除对员工本人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三)法务部门未外委律师,自行解决诉讼问题,挽回公司损失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最高可按照挽回损失金额的申请公司奖励。
1、单一案件诉讼金额在万元以上的;
2、符合外委律师条件,经申请但公司未同意的。七、支持性文件
《集团权责手册》、《地产组织管理手册》
八、管理工具及相关记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