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所附《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暂行办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所附《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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