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营改增

为了规范核心征管系统中有关营改增增值税预缴申报业务操作,保证预缴税款的征收缴纳符合政策和系统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二、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时,首先需要在经营地(项目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需申请代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预缴申报缴纳的预缴税款抵减代开发票的应征税款;最后在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中将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录入对应的行次,以备抵减已预缴税款;增值税小规模人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将预缴的增值税直接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以抵减已预缴税款。

三、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增值税申报

2.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增值税申报

2.开具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增值税申报

2.开具发票

四、系统操作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纳税人需在外出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最后,纳税人按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申请,受理岗(县区级)通过的模块启动该项业务。

录入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

完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_税务机关填写”内容的录入,“证明有效期起”由上面申请表的货物信息或劳务信息带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天。

注意事项:

(1)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经营方式”,因为这里选择的内容将决定填写的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劳务信息”还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货物信息”,一旦选择了“经营方式”,则相应的“货物信息”或“劳务信息”为必录项。且“经营方式”决定了纳税人是否能够在当地进行票种核定并领用发票,当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报验”且外出经营方式为“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或“租赁”时,纳税人无法在经营地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无法领用发票。

(2)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天。

2.外埠报验登记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模块处理该项业务,在该模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可带出纳税人的外管证信息。

在界面内录入信息,并确认外管证信息正确后,点击“保存”按钮。

注意事项:

1.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报验登记业务时需与同级地税部门进行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将报验登记的户籍信息推送给同级对应的地税部门,如需推送则“是否向对方税务机关推送外埠报验登记信息”需要选择“是”,反之则选“否”。

3.增值税预缴申报

纳税人完成报验登记之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模块对符合使用该模块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操作。

(1)上图页面中“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的,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2)上图页面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3)上图页面中“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申报保存后,可直接产生应征并通过模块进行开票。

如果为纳税人开具的是银行经收的缴款书,则需要在纳税人完成缴税之后进行缴款书上解销号,缴款书上解销号之后该笔税款才可在代开发票时用来抵减应缴税额。开具的缴款书是税务收现的,可直接在代开发票时使用该笔税款冲减应征。

注意事项:

(1)预缴增值税错误的处理

增值税预缴申报可在同一属期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多次申报,同时也可通过模块对错误的申报信息进行更正。

根据录入的查询条件,该属期内的所有申报信息都可以查询出来,根据“凭证序号”区别不同的申报信息,并根据对应的“凭证序号”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表。

进行申报更正:

(2)预缴增值税的退税处理

对于预缴增值税申报造成多缴税款的,可以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形成多缴税款,然后通过查询多缴税金生成情况,并进行退抵税费审批的操作。

(3)纳税人需要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须先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然后再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用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抵缴代开发票时产生的应征税款。也就是说,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先通过模块进行申报之后才进行代开发票的操作。

4.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启动该项业务。

录入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基本信息,相关操作按省局年5月2日在政务内网下发的操作规范执行。

“可使用税款信息”模块可带出之前增值税预缴申报时缴纳的税款信息,并使用该税款抵减代开发票的应纳税额。

完成代开申请之后通过模块进行发票开具,同时将代开发票信息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内。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细操作可参考《云南省国税局核心征管详细操作手册第2章发票域详细操作手册》第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

5.外出经营活动申报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之后,须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在当地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申报,操作模块为。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后,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之前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核销。

(二)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1.跨区税源登记

拥有功能的岗位有:受理岗(县区级)、税务登记岗(县区级)和超级用户岗。

录入需要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可带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登记信息补录界面。

在登记信息补录界面系统将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针对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录,包括“基本信息五”里面需要选择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科所,补录完后点击保存完成跨区税源登记。

2.增值税预缴申报

纳税人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之后,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做税种登记,可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系统操作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进行。

3.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完成增值税预缴申报后,符合增值税发票代开条件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增值税预缴申报

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系统操作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进行。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增值税预缴申报后,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2)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埠报验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形

由于营改增后,我省尚未将地税的外埠报验登记导入到国税核心征管系统。同时,由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没有实现全国数据集中,跨省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系统无法获取。因此当前全省外埠报验登记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第一种:跨省纳税人到我省进行外出经营活动,且能够提供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能够提供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则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可在核心征管系统内为纳税人直接办理报验登记。

第二种:年5月1日(不含)前已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纳税人还没有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

第三种:年5月1日(不含)前已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仍在有效期的纳税人,纳税人已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

在地税的外埠报验登记导入到国税核心征管系统前(省局另行通知),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仅指国税核心征管系统中有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第一步:开具电子外管证

由纳税人持仍在有效期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模块为。必须报送查验的资料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

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查验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将会提示“未查询到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可通过点击‘开具电子外管证’按钮,直接开具电子外管证”。

点击“开具电子外管证”按钮。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录入相关信息。

“是否向对方税务机关推送外埠报验登记信息”,如果纳税人5月1日之前已经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报验登记的,这里必须选为“否”,如果纳税人没有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相当于5月1日前在地税开具的外管证,但是还没有办理报验登记),这里需要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与对应的地税部门沟通确认是否需要推送报验登记信息,根据沟通情况进行选择。若需推送报验登记信息,则必须选中相应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科所无法确定的可不用选,推送到地税之后,由地税进行主管税务科所的分配。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将分别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及机构所在主管国税机关推送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

注意事项:

1.开具电子外管证后系统将自动把确认信息推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形成个人待办任务,当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后,就相当于纳税人在经营地完成了报验登记。

2.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电子外管证时,须建立电子外管证开具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外出经营货物(劳务)名称、外出经营有效期起和外出经营有效期止。当省局导入地税的外埠报验登记时,省局会根据各地上报的电子外管证从导入清册剔除相同数据信息,避免系统中出现重复的外埠报验登记信息。

3.目前由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内的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相关功能还需进一步优化,且征管规范对于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还没有更多详细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业务规则也还需进一步研究。所以电子外管证目前只针对于营改增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已经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或尚未进行报验登记且外管证当前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而采用的过渡措施。在使用电子外管证的过程中各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需做好相关资料的查验及归档工作,同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审核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系统推送过去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确认的待办任务。

第二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报验登记进行确认

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推送信息后,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拥有“受理岗(县区级)”及“超级用户岗(县区级)”的人员身份将在“个人待办任务”内形成一条“纳税人报验登记确认”的待办工作任务。

点击该条任务并核对相关信息无误之后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确认工作。

注意事项:

由于目前系统不支持作废电子外管证,所以各地在做电子外管证业务时必须仔细谨慎,一旦做错,前台将无法修改。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确认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外埠纳税人管理台账”模块查询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此时纳税人的状态应为“报验”,主管机关审批状态为“已确认”。

第三步:外出经营活动申报及外管证核销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由于系统开具使用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功能尚存在优化问题,针对开具电子外管证的纳税人,在经营地结束经营活动之后的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不在系统内进行操作,采取机外的方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申报表的样式见下图),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之后纳税人直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的操作。若是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将导致该纳税人无法进行外管证核销的操作,且前台无法处理(该问题已提请总局优化)。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模块完成电子外管证的核销操作。

五、友情提示

(一)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特别是“扣除金额”项的填表口径。一是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三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不用填写。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时,同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过预缴税款后,在或点击可使用税款,查询出已通过申报缴纳的预缴税款,代开发票应纳税额等于可使用预缴税款的,可直接代开发票(专票或普票),代开发票应纳税额大于可使用预缴税款的,重新预缴申报补缴差额税款后,可代开发票(专票或普票)。

(三)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产生的应征税款,应在开票且完成缴款或上解销号后,才可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票发票时使用。

(四)通过已征税款的征收品目与代开发票(专票或普票)时应纳税款的征收品目一致,否则可使用税款栏无法带出预缴申报已纳税款。

(五)时税款所属期为代开发票当月(如代开日期为.5.3日,则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5.1—.5.31。在申报时请注意手工修改,否则预缴申报已纳税款在发票代开时无法带出。

(六)支持申报错误更正,当申报更正的预征税款少于原始申报预征税款,且原始申报预缴税款已入库的,系统可就差额部份形成多缴税金。

(七)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建筑业分包)的,在时扣除金额栏填列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在或界面“应纳税款信息”的允许扣除金额栏填列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

(八)产生应征税款进行征收开票时,征收品目应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征收品目一致,开票时应注意检查,如系统带出的征收品目、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不正确的,应在征收开票时重新选择为正确信息后保存开票。(可通过一户式查询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税种认定信息,查询方法:一户式查询时录入纳税人识别号,但不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有效标志选择为“全选”)。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业务组

年5月6日

赞赏









































北京白癜风医院
北京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guimiguimi.com/ynxxbyx/812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