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目前我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7章48条,而现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合计7章53条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烈士子女的;(三)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五)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变化4: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微调云南信息报官网

变化2:取消生育间隔4年限制

变化6:五种情形可生两孩

同时,条例也鼓励晚婚晚育,并且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晚婚,可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5天而且,独生子女家庭在申请低保、劳动就业、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方面,均可获得优惠政策

我省1990年颁布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的《条例》,都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规定生育间隔期限必须在4年以上此规定的施行,对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云南信息报广告代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省政府法制办昨天发布公告,就《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同名条例,征求意见的这部条例草案,不仅章节条文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内容也有明显变化,新条例不仅拟取消生育间隔的限制,还准备对“一非一农”家庭生育二孩、再婚家庭生育、烈士子女生育、8种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和农村居民生育等政策,予以取消或进行相应调整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

变化1:内容增加5条云南信息报登报电话

变化3:“一非一农”家庭可以生育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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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非一农”家庭可以生育二孩,是2002年之前我省实行的政策(2002年《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我省“一非一农”家庭中女方为农业人口的有22万户,而女方为非农业人口的情况极少,这两类“一非一农”家庭生育二孩,对全省生育水平的影响,远小于“单独”家庭

解读:国家民委、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定,人口较少民族是指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民族,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种类因此由7个增加到8个,增加的民族为景颇族;人口较少民族城镇人口云南信息报数字版生育二孩政策,是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人口计生工作提案建议中较为集中的问题,允许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居民生育二孩,既有利于人口较少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全省人口增长压力也很小

解读:目前我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生育间隔期限的规定作用已不大根据调查,目前全省有21.1%的二孩生育间隔不满4年、10%左右继发性不孕,生育间隔限制对这两部分人群事实上没有起到约束的作用,再加上23.8%的妇女间隔8年以上生育第二孩,这三部分人群的比例为54.9%因此,取消生育间隔限制后,政策仅对剩余的45.1%的人群产生影响,对人口出生峰值的压力不大据测算,取消生育间隔将对2015、2016年人口的出生产生一定影响,2017年后将逐步恢复正常

变化5:8个人口较少民族可生二云南信息报数字版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5款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解读:再婚新组合家庭无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是当前违法多生育的主要群体,允许这部分家庭在一定条件下再生育,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提高再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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